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市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质量安全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构建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宜宾市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征集部门: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9月9日—2025年10月10日。
反馈方式:
1.信函请寄至: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644002,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9号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与技术工作组。
2.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jsj.yibin.gov.cn/。
3.电子邮箱:798409742@qq.com。
4.联系电话:0831—237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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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宜宾市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8日
宜宾市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居住品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市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质量安全保险“三项制度”建设,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系统谋划、分类管理、创新驱动原则,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房屋体检制度,定制房屋安全管理的诊断单;设立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拓宽房屋安全管理的资金池;建立房屋保险制度,加固房屋安全管理的保护墙,形成具有宜宾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模式,使人民群众居住得更加安心、舒心、放心,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试点范围
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数量和房屋安全管理现状,综合选取三江新区为全面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市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质量安全保险“三项制度”试点区域。试点期过后,根据上级部署要求逐步全面推开。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城市房屋安全体检制度。通过对既有房屋整体安全状况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及时掌握房屋安全信息,保障房屋具备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1.体检范围和对象。城市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房龄超过25年的多业主住宅;城市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房龄超过25年以上的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业综合体、养老院(敬老院)、宗教场所等公共建筑以及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可根据试点区域实际情况分批次逐步推进体检工作。
2.体检内容和指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定期体检技术导则(试行)》,房屋体检内容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其中安全性为必检项,内容为房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系统及玻璃幕墙等重要部件,以及相互之间的连接情况等。适用性和耐久性为可选项。
3.体检频次。
(1)多业主住宅房龄超过25年的,每10年进行一次体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
(2)公共建筑房龄超过25年的,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
(3)经营性自建房用作经营前应进行一次体检,此后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房龄超过25年的,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
(4)同一房屋涉及多种混合用途的,体检频次按照从严标准执行。
(5)自然灾害发生后或房屋发生安全事故后主体结构安全可能受到影响的房屋应及时开展体检。
4.体检经费。公共建筑、经营性自建房,体检经费原则上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统称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属地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调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积极性;对于多业主住宅,定期体检经费由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公共账户资金统筹支付,深度复核、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同时,探索建立房屋所有权人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保障机制。试点第一年,体检经费可由属地政府拨款。
5.体检程序。试点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体检实施计划并报试点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街道根据实施计划向房屋所有权人送达或公示房屋安全体检告知书,涉及行业部门的同步向行业主管部门抄报实施计划。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受托管理人委托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开展体检。街道定期归集房屋体检结果并督促指导检后隐患治理和治理结果确认。
6.体检机构及人员能力条件。房屋体检活动应由具备工作场所、仪器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的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且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同时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检测专项资质,应当有不少于十人的从业人员,其中结构专业高级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三人以上,其余人员中,工程师应五人以上。房屋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体检机构还应具备钢结构检测资质;涉及既有建筑幕墙等相关体检的,还应具备建筑幕墙检测资质。
7.体检方式。房屋体检应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机构,并签订书面协议,体检机构要按照《宜宾市城市房屋体检技术导则(试行)》所列指标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开展体检工作。
8.体检结果及应用。体检结束后,应在30日内出具体检报告,体检机构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反馈体检结论、问题清单、处置意见和易产生隐患部位清单,同时向房屋使用管理部门报告。体检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三类:
(1)体检结论为通过的,可继续正常使用。
(2)体检结论为基本通过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根据体检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进行修缮,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3)体检结论为不通过的,应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房屋,依据体检报告建议进一步开展安全鉴定或采取加固、拆除等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危房治理主体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危除险的,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置。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守牢“危房不进人,人不进危房”的安全底线。
9.建设房屋体检信息系统。按照全国统一数据标准建设“宜宾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房屋建筑和体检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和完善基础数据库,并与房屋保险信息系统等数据共享,实现体检流程标准化、数据管理动态化、日常监管智能化。
(二)建立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是指为保障房屋正常安全使用,用于房屋体检、购买房屋保险、公共部位维修补贴等的资金。
1.构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账户体系。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由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组成,实行分类管理,为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提供资金保障。相关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公共账户属于城市房屋安全应急准备金,是属地政府履行房屋安全管理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支出,由属地政府统筹设立使用。个人账户即现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2.明确资金来源渠道。
(1)公共账户资金由县(区)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一定比例在属地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或由财政资金补贴,或使用存量涉房资金的增值收益等多模式筹措,公共账户应根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求设立。
(2)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续筹补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房屋,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补建个人账户,按照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申请开户并规范管理。
3.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使用制度。
(1)公共账户主要用于辖区内房屋安全排查、应急除险、事故处置,也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于地方政府支持的房屋体检、房屋保险等。公共账户不取代个人账户的功能。
(2)个人账户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用于本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及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购买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用于补充公共账户。
(三)建立城市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1.新建房屋工程质量保险
(1)投保范围。城市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和其他采用外保温饰面砖的住宅工程。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公共建筑等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新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的保险方式进行投保。
(2)保险责任和期限。新建房屋工程质量保险保障至房屋建成使用25年,保险责任可分两个阶段:
①前10年责任期:保险责任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产品承担,基本保险责任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责任期为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责任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责任期为2年)。为与房屋保修制度衔接,承保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进入保险责任期。保险责任期内,如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负责维修或赔付,若投保人已无法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由保险公司先行负责维修和赔付。
②前10年责任期后至房屋建成使用25年:保险责任为保障房屋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风险。如房屋倒塌,由房屋结构倒塌赔付基金按事故发生时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进行赔付。同时,保险对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保险责任期内由于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造成的人员伤亡、临时安置进行赔付。房屋建成使用25年后应投保既有房屋安全保险。
(3)保险费用。建设单位在工程概预算中计列新建房屋保险费,并明确该费用专用于建设单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在工程开工前投保并一次性支付保费。
(4)保险费率。新建房屋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前10年责任期保险费率定为建设工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25%,风险较大、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适当上浮,具体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同时,在保费中计提建筑安装总造价的0.05%,形成房屋结构倒塌赔付基金,用于10年责任期后至建成使用25年期间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以及人员伤亡的赔付。
(5)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在房屋建设阶段对房屋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辨识和评价质量风险,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6)系统建设。建立“新建房屋保险管理系统”,实现保单管理、隐患管理、信息管理、理赔管理、报告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对重点质量隐患、质量管控情况、房屋质量问题处置、保险赔付情况等内容进行全市统一管理,形成动态监管、信息互联、数据互通的房屋保险管理系统。
2.既有房屋安全保险
(1)投保范围。城市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房龄超过25年的等多业主住宅。鼓励公共建筑、自建房(包括经营性自建房和非经营性自建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投保。
(2)保险责任。①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含自然灾害,但不含地震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不含仍在新建工程质量保险责任期限内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的房屋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②人员临时安置费用。③人员伤亡补偿和第三者责任赔偿。④为避免保险房屋倒塌所发生的应急加固维修费用。⑤根据房屋体检情况以及承保过程中房屋危险状况发生的变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专业评估或检测鉴定的费用。⑥住宅外墙使用安全责任险,对外墙墙面以及附属构筑物高坠引发的人身伤亡、紧急排险的应急处置费用等由保险机构予以相应赔付。⑦电梯综合保险。电梯日常维修、电梯养护费用、电梯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补偿、人员滞留赔偿等均由保险公司赔付。⑧消防设施维修保险。消防设施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年度检测以及因未能及时维修造成的火灾损失扩大或人员伤亡,均由保险公司赔付。
(3)保险期限。为便于操作,采取分期投保的方式,多业主住宅保险周期至少为3年,公共建筑、自建房保险周期可1年起投,到期后续保。
(4)保险费用。既有多业主住宅投保人为房屋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保险费用由县(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公共账户统筹支付,被保险人为住宅的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既有公共建筑和经营性自建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保险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属地政府可适度予以补贴。
(5)保险费率。保险费计算基数原则上为投保时房屋市场价值。保险费率根据保险类型、建成年代、质量状况、房屋体检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公共建筑保险费率允许在多业主住宅指导费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标准由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设定上浮标准上限。
(6)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参保房屋开展日常监测、风险评定和安全预警等工作,发现房屋结构存在整体或局部倒塌等风险时,应及时通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7)系统建设。结合房屋体检工作和“宜宾市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增加房屋保险业务板块,收集汇总房屋建筑和安全保险相关数据信息,并实现与相关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实施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12月)。
市、县(区)两级采取有效措施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试点县(区)拟定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工,提出重点任务,倒排时间节点,做好专项培训,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房屋情况摸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
按照市级协调指导、县(区)具体实施的原则,试点区域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宣传,稳妥有序开展三项制度工作,及时总结阶段性经验,其他条件成熟的县(区)可同步开展相关工作。市、县(区)两级适时组织召开试点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问题,督促和推进落实试点工作。
(三)总结分析阶段(2027年1月至长期)。
总结试点工作的成熟做法和经验,提出进一步推进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见建议,形成较为完善成熟的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三项制度宜宾模式并逐步复制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责任体系。市级层面建立统筹调度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城市房屋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保险相关职能职责,市直有关部门协助配合。以县(区)为主体,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统筹人财物保障,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加强业务指导,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有建筑、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坚持先行先试。以“试点先行,梯次覆盖”思路,推动“三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实现“一年起步、两年见效、三年成型”工作目标,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宜宾模式。试点区域可根据区域内房屋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房屋安全体检和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的房龄要求,并形成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推进实施。其余县(区)因地制宜参照推进“三项制度”工作。
(三)形成推进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履职、协作配合,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落实。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指导试点县(区)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定期对上汇报沟通,传达各级领导指示意见。落实工作机制,定期组织财政、自规、市场监管、数据、司法、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市财政局: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城市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保险等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公共账户试点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测算等方面工作。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引导违反规定将危险建筑等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变更经营地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鼓励推行公共场所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5.市数据局:负责在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建设上提供必要的数据共享支持。
6.市税务局:负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公共账户试点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有关工作。
7.宜宾金融监管分局:负责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向保险机构总部反馈设立住宅保险相应保险险种的需求。
8.三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三项制度试点具体组织实施及资金保障,制定工作计划,协调推进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结合工作实践,建立健全三项制度落实工作机制和房屋安全全过程动态管理体系,搭建智慧监管平台,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在全市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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