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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8 11:09:03 本文标签:房屋建筑 市政工程 青岛市 进一步 

各区、市招投标监管部门,各评标专家,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严肃评标纪律,建设高素质专家队伍,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确保评标工作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促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标专家应自觉履行下列评标职责

(一)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评审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按照客观、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根据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泄露相关信息和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

(五)查阅相关评标评审资料,要求交易主体对不明确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六)依法依规独立评标评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预;

(七)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意见和理由;

(八)自觉抵制与评标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检举;

(九)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十二)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十三)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十四)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经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十五)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十六)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3年以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3年以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4.同一招标项目的专家有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评标职责。

二、评标专家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二)确认参加评标评审后,不参加且未按规定请假;

(三)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四)违规打探项目信息,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

(五)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

(六)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七)询问招标人代表倾向性意见,接受单位、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八)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九)索取、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获取其他好处;

(十)索要不合理评标评审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十一)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存在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或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等擅离职守行为,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

(十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十三)非因法定情形随意否决投标;

(十四)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

(十五)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十六)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评审意见;

(十七)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经提示而拒不改正;

(十八)应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后未第一时间如实报告;

(十九)评标评审意见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

(二十)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有关信息;

(二十一)泄露评标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二十二)向他人透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十三)将应当保密的评标评审资料和数据等带离评标评审室;

(二十四)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二十五)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

(二十六)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现场财物;

(二十七)不按规定参加培训;

(二十八)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或早退的;

(二十九)进入评标评审区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

(三十)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

(三十一)不在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域等候;

(三十二)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三十三)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

(三十四)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制度和规定,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三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评审行为。

三、其他要求

(一)评标专家应恪守职业操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二)评标专家应加强业务学习,了解行业最新动态和相关法规政策,提升实际操作能力及评审水平。

(三)评标专家应当熟练掌握并操作电子评标系统,了解电子评标系统的各项功能和操作流程,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肃处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2日

 

原文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cxjsj1/cxjsj35/202407/t20240712_81243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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