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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28 16:24:08 本文标签:葫芦岛市 监督管理 商品房 预售 资金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好中央“六稳”工作要求,完成好“六保”工作任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住建部的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关购房者切身利益,事关房地产市场交易资金凤险防,事关房地产市场稳定。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发展,出现个别房地产开发项目无法按期竣工、逾期交楼、延期办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乱象整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防化解房地产市场交易资金风险,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实际,市住建局出台了《葫芦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三、制定目的: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交易资金风险,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指导原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闭环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专户、专款专用、全额存入、分节点按比例支付的监管原则。

五、监管范围

本市连山区、龙港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20%,纳入市住建部门监管范围。

六、监管期限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为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预售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止。

七、监管比例

为商品房预售总房款的20%。

八、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监管范围及期限、监管部门职责、监管规定,三个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内容:规定了《实施意见》的监管范围和监管期限。

第二部分内容: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的职责。

第三部分内容: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基本原则、监管账户的设立、监管资金收存和支付、各主体责任等,作出了13条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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