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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州平桂区城区发展大道与东发街交汇处涉及平桂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9 05:51:50 本文标签:国有土地 交汇处 安置 补偿 征收 

为加快平桂区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平桂区城市建设环境,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我区将对平桂区城区发展大道与东发街交汇处涉及平桂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此次征收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规〔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

平桂区城区发展大道与东发街交汇处涉及平桂矿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项目建设需要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贺州市平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平桂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项目征收拆迁工作指挥部。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被征收人(指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置换。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分类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可选择经济适用房或普通商品房进行安置。

选择经济适用房安置的,具体按《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贺政规〔2023〕3号)执行。选择普通商品房“拆一补一”产权置换的,由被征收人选择平桂区国有平台公司在平桂大道、西湾大道及发展大道范围内筹建的商品房,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1:1进行产权置换。被征收人产权面积(置换的面积)少于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置换房屋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平桂区当前本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售价支付房屋面积差价。征收部门拟安置地点及购买价格如下:

安置点

套数

层高

价格区间

楼层系数

富江华庭

38套

26层

3038—3558元/平方米

30元/层

兴旺小区

100套

18层

2800—3548元/平方米

20—30元/层

3.被征收人的房屋中有部分未列入产权登记范围的,按征收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4.征收行政事(企)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公益事业用房、非公益事业房屋及附属物,一般只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选择产权置换的(除附属建筑外),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内,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妥善安置。

5.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所置换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房屋维修基金和超过部分面积的房款及相关税费。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6.产权置换房屋的选房按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时间先后,依次进行选房。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助

(一)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公房部分的拆迁户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房部分的拆迁户支付搬迁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2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同时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拆迁的,可享受每一户搬迁户一次性给予补助紧急搬迁费2000元。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公房部分的拆迁户需周转过渡的,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房部分的拆迁户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使用征收人提供的周转房进行过渡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代申请周转房,周转房的房租及住房押金由被征收人自行交付给周转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对不需要过渡安置的给予每户3000元奖励。

(三)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支付从腾空房屋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共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继续使用征收人提供的过渡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原标准支付逾期时间的临时安置费。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五)其他家用设施拆移补偿:有线电话210元/户,宽带210元/户,有线电视310元/户,供电户310元/户,供水户690元,空调20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400元/台。上述设施由征收人负责拆装的,不再补偿给被征收人。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安置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在原始主体房外、楼顶自行搭建的建筑物、附属物,一般情况下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考《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贺政规〔2023〕3号)执行。

(三)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七、违章建筑的处理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进行抢搭、抢建、突击装修的,或者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八、房屋评估的程序及办法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不少于三家具备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7日内做出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代表参加,以公开抽签形式在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随机确定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九、按时签约、搬迁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协议、搬迁并交付腾空房屋的最高奖励3000元/每户(套)。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其他相关规定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已租赁的房屋,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三)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在核实抵押权的有效性后告知抵押权人,在抵押权人和被征收人达成一致解除抵押协议后,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款交付给相关权利人。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应当按照相关担保法律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或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四)被征收人对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依照本方案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后报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搬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评估报告等相关补偿依据资料报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九)已进行作价补偿的一切物品及设施,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搬离,否则,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zjj.gxhz.gov.cn/zwgk/fdzdgknr/fwzs/t261619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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