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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9 14:39:59 本文标签:非经营性 房屋建筑 基础设施 自贡市 市政府 

自住建行规〔202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规范化、专业化,提升我市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现将《自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代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8日

自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强化专业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实行市本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项目使用单位,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法选择,履行项目业主单位职责和义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代建服务主体。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业主单位将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具体事务及相关工作交由专门机构或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及以上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

(一)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五)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六)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七)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八)国家政策性贷款;

(九)中央、省预算内资金;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

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财政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实际控制权,以上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投资额均需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第五条 对于应当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实行代建:

(一)项目单位具有项目管理能力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

(三)应急抢险救灾的;

(四)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

第六条 项目代建应遵循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行专业化、集约化的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投资职能、工程建设职能、使用或管理职能“三分离”。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代建工作有关事项履行各自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对项目代建管理运行程序、代建企业行为等开展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并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二)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做好代建项目手续审批、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前的各类工作;

(二)负责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

(三)对应当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主动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项目基本信息及代建组织实施情况;

(四)参与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确认;

(五)负责项目选址意见书、初步设计、用地预审,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办,负责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事项办理;

(六)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

(七)监督代建单位对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的控制;

(八)参与项目预验收、竣工验收和项目建设中的相关协调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负责接管项目及对应工程资料等工作;

(九)配合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工作;

(十)负责接受项目审计。

第九条 代建单位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办理项目立项前的各类工作;

(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采购、招标活动;

(三)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管控、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合同管理、信息档案等管理;

(四)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向项目业主单位移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对应的工程资料;

(五)组织工程结算工作;

(六)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完成项目审计;

(七)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

第三章 建设管理与资金管控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并严格执行限额设计。

建设期内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应执行项目责任制、质量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执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资金的代建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安排编制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项目业主单位安排项目资金。

代建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准工程产值、工程进度款等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代建单位组织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及时将项目移交给项目业主单位。移交内容如下:

(一)工程实物移交。代建单位协助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实物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协助项目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二)工程资料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组织整理完整工程资料,并移交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对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及时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和相关资料,配合业主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项目业主单位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导致超概算等情形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以及不按照规定招标;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控制、供应材料设备等与项目相关的业务,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四)将其承接的代建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代建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五)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六)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正常的代建管理行为;

(二)违反规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三)擅自调整建设合理工期、工程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县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原文地址:http://www.zg.gov.cn/web/scxzfbzj/dep_tzgg/-/articles/207922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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