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有关科室:
为深入推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明确了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依据等,现予以公布,供各单位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参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8日
| 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 查 依 据 | 备注 |
| 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注册建筑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 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注册建造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
| 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 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 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
| 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 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当年竣工、在建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 4.《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2年4月通过,2010年10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
| 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
| 1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 | 检查有关单位执行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1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检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 检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
| 1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 项目现场 |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5.《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 | |
| 1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 项目现场 |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4.《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淄人社发〔2019〕36号)第十五条第五款:“日常检查监督落实。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按程序进行处理。” | |
| 1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或网络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 |
| 1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市、县(区)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对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 | |
| 1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工程建设活动相关主体 |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 |
| 1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情况;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
| 1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相关主体 |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
| 1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执法检查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依规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或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中标公示是否合法;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备案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 |
| 2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情况、检测业务合同备案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8号)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 2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 预拌混凝土企业 | 试验室配置和管理情况;原材料质量控制和检验情况;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产品质量检验情况;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 |
| 2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工程参建单位 |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每次抽查比例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 |
| 2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7.《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8.《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区县房产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承担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规划条件;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建设条件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开发建设。……”;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条件意见,制定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于项目开工前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制定分期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开发期数、开工竣工时间、开发进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项目开发建设方案调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调整后的方案报送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备案。” | |
| 2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
| 2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住房租赁机构的监督检查 | 住房租赁机构 |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提交开业报告;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淄博市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 |
| 2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 供热单位 |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行行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2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 检查城镇燃气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行行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对城镇燃气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燃气经营许可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 |
| 2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情况检查 | 园林绿化企业 |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信用承诺履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准确性及报送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等。 | |
| 2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 检查住房保障部门权力和义务的落实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辖区内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 检查住房保障部门权力和义务的落实情况;检查公租房动态管理情况;检查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 ||||
| 3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 | 检查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 |
| 3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情况的检查 | 工程建设项目 | 核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建筑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是否存在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抽查频次1次/年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六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原文地址:http://js.zibo.gov.cn/gongkai/channel_c_5f9fa491ab327f36e4c1305d_n_1605682411.1589/doc_667e1fce0c81719cbf715cc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