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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新余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0 12:03:57 本文标签:工程造价 新余市 印发 国有 

关于印发《新余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县(区)住建局,各造价咨询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字[200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现印发实施,请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字[2007]1号),结合新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余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新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外、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市开展国有投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在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入我市的诚信登记手续后,可承接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申请办理诚信登记时,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省、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展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及不良诚信记录证明材料;

(六)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七)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赣备案证明材料;

(八)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固定场所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诚信登记:

(一)资质有效期满,未取得资质管理部门资质延续许可;

(二)当期资质有效期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当期资质有效期内,累计有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订立咨询合同之日起10日内,须将合同逐个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师(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最终审核应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咨询业务完成后,应当将咨询成果文件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竣工结算评审实行回避制度。造价咨询企业与被委托项目存在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对竣工结算评审产生影响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否则委托单位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条 竣工结算评审实行“驻点”评审制度,即评审地点固定,造价咨询企业每承接一个结算评审业务后,应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评审地点,参与评审业务的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名单(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具体审结时间等事项,并报委托方及市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管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相关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资料,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证照、文档、资料等必须为原件。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与财政、行管委等部门或单位工作上的联动,共享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咨询企业名单、委托部门、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等相关信息;及时将造价咨询企业的行政处理情况通报给财政、行管委等部门或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提供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规定、计价依据,咨询报告重大偏差;

(七)违反工程造价咨询规程或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咨询成果质量低劣;

(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按规定签字盖章;

(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泄露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实守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之一的,记不良行为,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入余开展咨询业务未办理诚信登记手续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诚信登记;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不进行合同告知;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不进行咨询成果文件备案;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接受工程结算审核与被委托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未回避;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工程竣工结算评审不执行“驻点”评审;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信名单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一年内有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四)、(五)、(七)、(八)款规定的,其中(七)、(八)款咨询报告(成果)重大偏差、质量低劣是指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误差超过10%,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复核(鉴定)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误差超过5%。

第十六条 建立惩戒制度,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在我市承接国有投资项目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七条 《省、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登记表》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地址:http://zjw.xinyu.gov.cn/zjw/gfxwj/2023-12/02/content_0db63e7e75f74c959b5e3db8e7c0d9e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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