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元市发展改革委、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四部门名义联合印发了《广元市保障性租赁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形成了《广元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设置了总则、配租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定义及适用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主要面向在广元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适用于广元市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准入退出及监督管理。
(二)明确申请条件及准入程序
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据项目建设或运营的主体不同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定向主要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不定向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不特定人员租赁。《办法》对申请对象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申请资料,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程序进行了细化。
(三)明确使用管理规则
该《办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程序、租赁合同、轮候配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建立轮候制度,实行轮候管理,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金方面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90%确定。《办法》还明确了承租人的责任义务、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管理职责及要求,明确了运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收回住房的6种情况。
(四)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明确了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保障对象资格的动态核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化管理,特别是要监督产权单位(运营机构)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支持政策。
三、政策实施
《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地址:http://jsj.cngy.gov.cn/gongkai/show/c073a4fac5ca4ed888e2290e30257e2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