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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建局关于印发2024年昆明市农村危房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1 04:41:37 本文标签:实施方案 昆明市 印发 农村 

2024年昆明市农村危房和农房抗震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进乡村振兴,切实做好全市2024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根据《2024年云南省农村危房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云建村〔2024〕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坚持生命至上,保障选址安全、设计安全、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安全质量监管贯穿危房改造建设全过程,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经济和文化,根据农户需求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确保改造后房屋满足基本居住要求。

政府引导、农户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支持、宣传引导、组织保障等方面作用,充分尊重并听取农户意愿,调动农户建房的积极性。

节约用地、体现特色。坚持经济、节能、节地、绿色、环保要求,落实一户一宅要求,突出地域特色和乡村建设风貌。

二、改造范围和任务

(一)改造范围

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不得纳入改造对象范围的: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扶持且达到“安全稳固、遮风避雨”标准的;一户多宅且有安全住房的;已在县城或其他地方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类违建或宅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农房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二)改造任务

2024年全市完成1037户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任务,建立和完善工作台账,通过“一卡通”资金管理平台按时按量发放补助资金,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

(三)时间要求

省级下达的任务于2024年7月底前全面开工,10月底前基本竣工,11月底前全部验收。

三、改造要求

(一)改造方式。因地制宜,引导农户采取切合实际的改造方式。C级危房原则上以修缮加固为主,协调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提出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D级危房且无修缮加固保留价值的拆除重建。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或幸福大院、利用村内闲置安全农房、修缮、租赁、置换或补贴等方式解决安居问题。对无改造能力、自筹资金和劳动能力极弱的低收入群体,县乡政府和村集体要通过兜底帮扶措施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二)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中的改造质量安全要求:房屋修缮加固要在房屋主要危险构件全部甄别鉴定完成的前提下,逐项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达到15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新建房屋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居住功能、建筑风貌、室内外环境等设计和施工,达到30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住房抗震改造技术图集(要求)》《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云南省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点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地区实际,认真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改造任务,细化落实措施。

(二)强化动态监测。持续开展动态监测,结合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安全情况“回头看”。将线上“政府救助平台”提交的、线下各级各类督查检查、考核审计和动态巡查等发现的符合条件农户危房及时纳入改造,做到应保尽保、应改尽改。

(三)精准补助对象。严格执行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的改造对象确认程序,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上摸排出符合政策要求且有改造意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应全部纳入改造范围。同时,扎实开展动态新增符合条件农户的项目储备,确需或急需实施的可先行录入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申报纳入下一年度改造政策支持范围。

(四)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规范户档资料管理,执行“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完善改造相关信息和佐证资料。同时,加快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电子台账与纸质台账相统一。

(五)加强质量监管。各地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做好安全基本知识宣传。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并充分发挥好改造农户、村级组织和乡村建设工匠在危房改造中的积极作用,指导改造户与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工匠(施工单位)签订改造协议,组织技术人员做好现场指导和建设全过程质量巡检,确保建房质量安全。

(六)强化风貌引导。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农村宅基地建房中,认真落实推广《云南省乡村宜居农房风貌引导图集》(乡村振兴版)、《昆明市农村房屋建筑风貌管控指南与参考图集》,科学编制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引导农户选择“功能现代、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方式进行改造建设,同步鼓励绿色建材使用,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可以“示范房”方式,引导形成各具特色的乡村建筑风貌。

(七)做好竣工验收。严格组织竣工验收,确保竣工一批,验收一批,把好质量安全关。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要悬挂农村危房改造安全标识牌或在改造档案里有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同时积极引导农户搬迁入住,督促落实好建新拆危。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竣工后30日内,由县级住建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组织乡镇、建设主体(农户)、施工单位(工匠)及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综合验收。

(八)加强资金兑付。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类型、不同改造标准等情况,明确分类补助指导标准。补助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九)加强工匠管理。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库和名册管理制度,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探索农房建设“工匠责任制”,并将建设工匠培训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不经过培训和已经过培训但未取得合格证的乡村建设工匠,不得参与农村危房改造。

(十)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广播、宣传栏、明白卡、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内容、操作程序、对象审批、实施结果等信息,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公开。组织人员进村入户主动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危房改造政策和技术的知晓程度。

(十一)做好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要求,各地要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克扣、挪用、套取补助资金。

(十二)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决策方面,主要评价补助资金计划制定、绩效目标、资金投入与分配等情况。过程方面,主要关注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产出方面,主要结合区域绩效目标,评价补助资金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和产出成本等情况。效益方面,主要评价补助资金政策实施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性、满意度等方面取得的效果,绩效评价结果要向同级人大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工作推进中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二)做好全过程监管。各地要强化对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开工、竣工、兑付、入住等全过程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紧盯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项目储备、农房设计、建设过程“四到场”和竣工验收中农房质量安全有落实等重点环节。

(三)加强进度管控。各地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的进度管控,制定月度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同步录入并完善“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中开、竣工等相关信息。

 

原文地址:https://zfjs.km.gov.cn/c/2024-09-11/48965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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