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日建发〔2024〕24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1.删除第十一条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注册地的县(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山东省内取得的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母公司(或集团)注册地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认定后录入系统;在省外所取得的信用信息暂不适用信用得分,不计入母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外地来日照市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外市物业服务企业仅限采集其在日照市取得的信用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4日
原文地址:http://zjj.rizhao.gov.cn/art/2025/10/24/art_32695_1031498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