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姜俊国
单位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西山沟36号
2024年9月6日,烟台开发区公路中心八角公路站库棚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施工单位烟台海川建业有限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你作为该公司任命的项目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违法事实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同意<烟台开发区古现烟台海川建业有限公司“9·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烟开〔2025〕1号)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106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9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C3(2018)8050340]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3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5/11/4/art_242706_10350243.html?xxgkhide=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