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70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泰发改公管〔2025〕176号)精神,依据《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现行监理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优化调整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投诉工作机制的通知》(泰建函〔2020〕72号)、《关于对监理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泰建函〔202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安全)内容编制的通知》(泰建字〔2021〕9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招标人代表评标资格的意见》(泰建字〔2021〕25号)等5个文件。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8日
原文地址:https://tajs.taian.gov.cn/art/2025/10/28/art_45135_1031226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