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淄博市人民政府房屋柳毅山路以东等的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5-12-31 21:49:18 本文标签:人民政府 淄博市 房屋 山路 以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已具备房屋征收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特作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柳毅山路以东、宝山路以西、中润大道以南、联通路以北区域内有机胺生活区1号楼、7号楼、8号楼国有土地上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批准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到位时结束;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交房之日结束。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原文地址:http://js.zibo.gov.cn/gongkai/channel_c_5f9fa491ab327f36e4c1305d_n_1605682474.5491/doc_67f77d138940ec8b68717742.html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