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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解读说明

发布日期:2026-01-01 13:09:42 本文标签:管理条例 西宁市 市政 设施 解读 

《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解读说明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9日)

一、修订的背景

《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制定,为我市规范和加强市政设施行业法治化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撑。近年来,国务院相继修订、制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规,颁布实施《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等,对市政设施管理体制和新形势下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实施以来未作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与此同时,为加强统筹市政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我市推进供排水体制改革,着力提升“大市政一体化”运行效能,制定一系列强化市政设施管理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有必要及时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范。

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在原《条例》八章四十三条的基础上,以遵循上位法、减少重复为原则,对重点问题作必要重复,对积累的典型经验做法进行补充,对部分文字进行技术调整,确保表述规范准确。修改后的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

(一)主要删除的内容。

共删除15条。主要是以下4个方面:

一是删除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文。如:原第14条(一)、第36条(四)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冲突,原37条、38条与《城镇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不一致,均进行了删除和调整;

二是删除上位法已有新的明确表述,或涉及内容在多部法规中已有表述的内容。如:原第10条其他产权设施养护责任划分、第13条交通事故处理、第21条检查井缺损责任、第22条超限车辆通行管理、第26条排水设施迁移、第33条交通肇事、第39条盗窃破坏设施等已在《城镇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道路交通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及《民法典》侵权责任、《行政处罚法》《社会治安管理法》中等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三是删除在其他条文中已优化表述的内容。如:原第8条、第34条、第42条,已进行文字优化调整。

四是删除在西宁其他地方立法及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的内容。如:原第3条“(三)城市防洪设施”及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等,防洪设施管理职能由水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在《防洪法》《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西宁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已有规定,为保证条例清晰明了进行删除。

(二)主要修改和新增的内容

共修改18条,整合5条,新增27条。分别是以下6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界定市政设施适用范围。共修改7条、新增3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使用范畴、基本原则、资金来源、经费保障、部门职责、发展要求、监督举报、信息化管理、公众参与制度等。其中:第2条清晰界定了市政设施的范畴和使用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3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城市防洪、供水、电力、燃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其他公共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本条例所适用的“市政设施”主要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四类,在相关条文中采取“等”字表述,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可涵盖其他市政设施)。第5条、第6条明确划分市县区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业管理及维修、养护责任,构建我市市政设施“统筹管理、部门协同、分类养护、科学管理”的“大市政”一体化格局。第8条、第9条主要从当前信息化发展要求,提出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设施科学管理水平以及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新增的条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章节,均为新增条款,共9条。分别规定了规划编制、建设计划、建设要求、同步实施等内容,明确了竣工验收、移交要求,从宏观层面保障市政设施规划和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其中:第12条、第13条主要明确了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市政设施规划和建设有序发展,为我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行业管理提供指导、执行和控制的重要依据及支撑。第14条、第15条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放验线管理,明确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与沿线的市政管线、道路照明、园林绿化、交通安全等其他公共设施同步实施的要求,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率。第16至18条主要是适应城市建设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强化了建设项目与无障碍设施、城市暴雨内涝风险防治、海绵城市建设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充分衔接。第19、20条明确验收移交、质量保修的规定。

第三章养护与维修。共修改2条、整合2条、新增4条。主要是在结合我市养护维修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分别就竞争机制、养护要求、安全文明、应急保障、养护档案、公众责任险等明确了具体规定。其中,第22条、第23条细化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责任、质量标准和安全文明养护要求,以保障市政设施功能完好、正常运行。第21条新增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内容,用比较优势提升市场活力,营造养护维修施工公平竞争环境。第24条新增明确市政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要求,通过健全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完善处置流程,强化快速响应救援保障,促进资源合理调配,提升市政设施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第25条、第26条新增养护技术档案、设施公众责任险的内容。

第四章使用与保护章节。分四个小节完善市政设施使用和管理。共修改6条、整合2条、新增6条。按照精细化管养的要求,细化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设施的管理要求,明确市政设施使用保护禁止行为,建立完善市政设施巡查、检测、评估等工作制度。其中,第28至29条细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管理要求,规范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及批后管理,严格控制道路重复挖掘,强化地下管线同步敷设协调,要求有关管线单位提前报送挖掘计划,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计划,最大限度减少“马路拉链”等问题。第33条明确管线井责任主体,规范检查井盖的养护维修,强化群众人身财产保障和脚下安全出行环境保障。新增的第30条第5-7款及第32条分别从道路挖掘施工和管线迁改两个层面明确施工保护和管线迁改的措施要求,强化管网保护,防范施工破坏第三方管线问题的发生;第35条新增桥梁检测管理要求,第38条至41条,在理顺排水设施管理的基础上,新增雨污分流、排水许可管理、责任划分、排水突发事件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修改2条、整合1条、新增4条。第47条、第50条主要针对未履行设施管理、养护维修等义务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新增的第45条是遵从上位法条款,第46条强化质量要求,第48、49条对于涉及严重损害市政设施、影响市民生产生活等行为强调了相应处罚要求。

第六章附则。修改1条,主要专用词释义及施行时间。

三、本次立法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顺接“大市政一体化”体制机制。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涉及面广、主体多,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城市运行系统日益复杂。《条例》顺接“大市政一体化”效能提升和体制机制改革成效,通过立法确立我市市政设施“统筹规划、部门协同、分类养护、科学管理”的建管格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市政设施管理任务和职责,改变多头管理、职能不清、部门各自为政等管理现状,压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实现“建、管、养”的有效统筹衔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市政公用管理体制改革。

(二)因地制宜优化顶层设计。《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更新的发展方向,把加强城市市政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以统筹地上设施和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为目标,全面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业管理治理能力。如,《条例》从群众反映突出的“马路拉链”“围而不建、围而慢建”、施工破坏第三方管线等问题出发,强化行业统筹,建立道路挖掘统筹协调机制,强化施工保护管线措施,提升市政设施管理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三)创新要求突出精细化管理。《条例》呼应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便民利民原则,设置了监督举报、信息化管理、公众参与制度等条款;加强建设主体和管养主体衔接,新增了验收移交、公众责任险、养护档案、管线迁改、桥梁检测评估、雨污分流、排水许可申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推广绿色低碳的新技术应用,新增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绿色施工要求,为今后加强市政设施行业精细化管理,提升全市市政工作设施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四)树牢“人民至上”的安全理念。近年来,市政设施安全运行问题日益受到重视。《条例》以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为落脚点,坚持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明确养护维修各类损毁设施的及时性要求和施工影响设施安全的保护要求,明确市政设施巡查、定期检测、桥梁安全评估、突发事件报告等规定,明确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不断提高市政设施运行品质,提高保障市民安全出行的服务水平,有效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强化责任追究加强规范化执法。《条例》明确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追究情形,破解责任认定难,执法尺度模糊等难点,针对“破坏、损毁市政设施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标上位法加大惩戒力度,为推进法治化管理和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原文地址:https://cxjsj.xining.gov.cn/zwgk/zcjd/202510/t20251010_219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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