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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报名公示

发布日期:2026-01-01 19:12:47 本文标签:淄川区 公共 租赁 住房 实物 

为做好公租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现将公租房腾退空余房源及报名分配事宜公示如下:

一、房源情况

公租房房源情况详见附件1,后续若有腾退空房将加入房源。

二、实物配租对象

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家庭和现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均可在报名期限内提交材料,申请实物配租。

三、租金标准

政府统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Ⅰ类家庭实物配租金价格为0.25元/月/㎡;Ⅱ类家庭实物配租金价格为1.27元/月/㎡;Ⅲ类家庭实物配租金价格为2.54元/月/㎡;Ⅳ类家庭实物配租金价格为6.77元/月/㎡。建筑面积不超过60㎡的配租房屋,配租租金根据不同家庭类别收取,超过60㎡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计算(淄川区公租房租金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执行)

四、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6日,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00

报名地点:淄川区住房保障中心109办公室

五、报名应提交的材料

1、现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持有《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的申请家庭,提交《资格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以前办理《资格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的收入证明(退休人员提供上年度全年退休流水、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需打印上年度银行卡流水并填写承诺书,收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报名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可以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注:在报名时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家庭视为Ⅱ类家庭):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符合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的;

(2)属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的;

(3)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家庭;

(4)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5)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员的;

(6)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优先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故无法来报名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但被委托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填写的委托授权书原件(模板详见附件3)参加报名。

六、审核程序

1、淄川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报名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相关部门联查。

2、相关部门自收到淄川区住房保障中心报送的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家庭信息通过淄博人民政府、淄川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参加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

七、分类确定参加摇号家庭

根据特殊人群优先保障的原则,将申请人分为以下二类:

Ⅰ类:符合特殊人群优先保障条件的;

Ⅱ类:现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或《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的保障家庭。

八、组织摇号

1、将Ⅰ、Ⅱ类申请家庭信息分别导入数据库,通过摇号生成选房顺序号。

2、摇号工作由淄川区住房保障中心组织,采用电脑摇号、全程录像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凭身份证和《资格证》入场(每个申请家庭只限1人,年龄大的允许1人陪同)。

3、摇号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按Ⅰ类、Ⅱ类依次摇号确定所有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Ⅱ类保障家庭的选房顺序号排在Ⅰ类保障家庭顺序号之后,摇号结果在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川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注:本次选房后剩余选房顺序号将作为轮候保障家庭待后续有腾退房源时继续按照此顺序进行选房)

九、分配规则

1、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公租房选房原则上需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选房,申请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但被委托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人填写的委托授权书原件(模板详见附件3)参加选房。

2、Ⅰ、Ⅱ类家庭要严格按照排序结果公示名单依次选房,直至房源分配完毕,任何家庭不得提前或插队选房。

3、选房时连续三次呼叫选房家庭选房顺序号及姓名未应答的,视同该选房家庭未到场,由下一序号家庭递补,同时将该家庭列在该批优先保障选房家庭末位进行选房,选房截止时仍未到场的,视同放弃选房。

4、所有选房家庭只有一次选房机会,每户选房时间不超过3分钟。选房超时或选房后未在选房确认单及选房表确认签字的,视为自动放弃。

5、选房人确认签字后,不可更改所选房源。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放弃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

6、选房结果在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川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与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十、其他事项

1、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其他不明之处,可咨询淄川区住房保障中心保障科,电话5281761。

附件:1、淄川区公租房腾退空余房源信息表

2、收入承诺书

3、授权委托书

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日

淄川区公租房腾退空余房源信息表
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西关2#西单元二层东55.69

 

原文地址:http://js.zibo.gov.cn/gongkai/channel_c_5f9fa491ab327f36e4c1305d_n_1605682452.3014/doc_66ac47769ef59c23e8b52c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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