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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简明问答

发布日期:2026-01-01 23:45:46 本文标签:市政工程 房屋 竣工 验收 简明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明确各方参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推动质量责任落实,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我局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等文件,编写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简明问答。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是谁的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强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什么程序进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如下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四、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信息来源:市建筑管理处

 

原文地址:https://zjj.bengbu.gov.cn/xwdt/bmdt/cjkb/140790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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