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局正在开展2018年以前年度企业帐款核实核准工作。因部分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相关财务凭证无法如期核准,现将未与我局核准财务账目的单位予以公告,请相关单位及时与我局联系核准确认,逾期未办理后果自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工作日)内
二、登记地点: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财科(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2号308室)
三、单位名称
1.天津市北海电子音响设计所;2.武城县玻璃钢总厂;3.沈阳锅炉厂;4.锦州市钢窗厂;5.锦西弗斯特新技术开发总公司;6.沈阳市和平区苏北苗圃(沈阳市东陵区苏北苗圃);7.绥中县路灯灯具厂(绥中县灯具路灯厂);8.凌海市四友石材厂;9.凌海市文武石材厂;10.凌海市白台子旭兴石材厂(凌海市白台子乡旭兴石材经销处);11.葫芦岛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2.绥中县高岭镇宏图灯具厂(绥中县高岭镇宏图灯具路灯厂);13.江苏山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辽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葫芦岛市鑫顺建筑有限公司(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葫芦岛市鑫振东物资经销处(葫芦岛市连山区鑫振东物资经销处);17.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金来装璜部;18.锦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19.辽宁正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1.沈阳东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阜新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葫芦岛市坤力德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四、登记凭据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有效凭据(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银行入账回单、开竣工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发票、验收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凭据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传真):04293116763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
(供稿:陈大鹏)
责任编辑:李可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