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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第3批试点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2 10:01:06 本文标签:重庆市 建委 印发 培育 

渝建管〔2024〕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第3批试点企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 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建〔 2022〕21号)及《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的通知》(渝建管〔 2023〕152号)相关要求,根据企业申请,经审核,重庆建工住宅公司等20家企业自有工人数量符合试点企业新申请条件,现决定纳入我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第3批试点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同时将培育自有工人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试点企业要切实激发改革内生动力,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不断总结,积极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加强技能培训,强化持证上岗,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尤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全面采用自有工人施工,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企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试点企业依据《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及自有工人激励力度的通知》(渝建管〔 2023〕152号)享受激励政策,取得资质帮扶的,应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自有工人相关情况的动态核查和年度考核。若发现自有工人配备数量不满足相关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限期1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撤回通过享受自有工人激励政策取得的资质。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进一步加强自有工人培育相关政策的宣传发动,引导劳务企业及“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积极发展具有自有工人队伍的专业作业企业,补足建筑施工短板,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积极支持和高度关注试点企业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帮助试点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及时收集总结、宣传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相关试点工作推行情况。

附件:《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第3批试点企业名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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