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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发改委、洛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项目评标方法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洛发改公管〔2024〕4号)

发布日期:2026-01-02 10:58:11 本文标签:公共资源 适用范围 洛阳市 发改委 财政局 

洛发改公管〔2024〕4号

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项目评标方法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有关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项目评标方法适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采购项目适用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参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第二条规定)。

(二)政府采购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含公路工程的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估法是指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评标方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一)工程项目施工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类型的工程标段。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筑施工技术复杂的标段,施工技术复杂原则上参照《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序列资质承接的工程。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或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灌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2级以上堤防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工程项目货物类。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含重要设备、材料、林木、绿化等),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含重要设备、材料、林木、绿化等),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三)工程项目服务类。对价格不是考察重点、而投标人的方案、业绩、经验、人员是考察重点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特殊的项目也可以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国家、省各行业部门对评标方法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采购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按照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可以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

(二)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

四、有关要求

(一)充分发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作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重要的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之一。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评分的可操作空间以及寻租空间,有效降低评标过程中评委的自行裁量空间,有利于规范招标采购主体的行为,有效的节约财政资金,体现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在合理范围内,价低者中标,可以激发投标人(供应商)在满足招标人(采购人)需求质量要求的基础上,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管理水平等,尽可能降低生产或服务成本,朝着质优价廉的方向努力,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及整体社会效益方面优势明显。具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应当优先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

(二)着力解决好评审过程中有关问题。一是加强招标采购需求调研。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采购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并通过外部市场调研了解市场供给情况,必要时就招标采购需求征求相关投标人(供应商)、专家意见,从而避免招标采购需求不当而导致招标采购来的项目、产品或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避免在评标评审中简单地将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而忽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二是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通过规范实施,使投标人(供应商)按照招标人(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工程量等实现统一,在统一的基础上,分析、比对投标人(供应商)之间、投标人(供应商)与标底(或控制价)之间的报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或恶意低价情况。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供应商)又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三是加强履约管理。通过严格的履约验收把关每一次招标采购结果,对验收不合格的投标人(供应商)按照合同进行追偿,长抓不懈不断净化履约环境,有效消除投标人(供应商)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下竞标时,更多考虑自身的管理能力以及成本控制能力,而不是为谋取中标而肆意压低报价。

(三)加强对评标方法使用监督检查。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多种时机及早发现,对具备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而未使用的,应通过下发工作提醒函、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督促招标人进行整改,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节约财政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好招标采购的竞争择优作用。对评标方法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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