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房住不炒”、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重要举措,是我市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运营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钦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为我市规范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政策保障。
二、 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
(三)《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住保房控〔2022〕1号)
(四)《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规〔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钦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共分为:总则、房源筹集、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共32条。核心内容主要有3个部分:
(一)房源筹集方面。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纳入管理和收购等四种方式筹集。新建、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纳入管理、收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改造成小户型。
(二)运营管理方面。一是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二是明确租金的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资本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管理。三是明确承租人是租赁期间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水、电等费用的缴费主体;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已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七种情形。
(三)责任追究方面。明确对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个人,责令运营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并记入诚信档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原文地址:http://zjj.qinzhou.gov.cn/zfxxgk/fdzdgknr/zcjjd/t2592254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