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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4〕14号

发布日期:2026-01-03 09:57:35 本文标签: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决定书 山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R5J2L0B

地  址:山东省临淄区敬仲镇北伯村村北8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杜英杰

2024 年7月,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根据复查结果,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多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12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较轻”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鲁)JZ安许证字〔2020〕171326 ]30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10月9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4/10/12/art_242706_10343008.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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