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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住建局关于做好新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贯彻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3 15:47:42 本文标签:民用建筑 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 贯彻执行 池州 

池建市函〔2024〕783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九华山风景区环境资源保护处、开发区建设局、平天湖风景区建设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降碳水平,严格执行新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T 1466-2023)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T 5076-2023)(以下简称《新版设计标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1月1日前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可继续执行原规范。

二、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版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新版设计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力度,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施工、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把关,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若参建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对相应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年12月24日

 

原文地址:https://zjw.chizhou.gov.cn/News/show/730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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