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市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严格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平板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下称“板状消防建材”,如:挤塑聚苯板、木饰面板、木地板等)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强化板状消防建材溯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板状消防建材检测试样防伪标识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防伪标识应用
通过人脸识别、GPS定位、电子围栏、AI图像识别等科技赋能,将检测试样防伪标识应用嵌入板状消防建材取样、制样、标识、送检、见证、收样、检测等关键环节,相关信息同步至佛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下称“检测监管平台”),实现板状消防建材见证取样检验全过程追踪溯源。
二、关于防伪标识卡供应商
检测试样防伪标识卡是检测试样防伪标识的物质载体。经企业自主申请登记、技术验证、协会公示等程序,市建筑业协会公布注册登记在检测监管平台的检测试样防伪标识卡供应商目录,供应商联系方式由检测监管平台公开。
我局将逐步建立防伪标识卡供应商目录,在此之前,开展板状消防建材消防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可凭相关检测合同(协议书)到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领取检测试样防伪标识卡,供应检测项目委托方使用。
三、有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
检测试样防伪标识卡包含取样卡和见证卡两片(外观与形制是一致的),分别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见证取样阶段应用,有关单位通过防伪标识卡验证检测试样的唯一性。
(一)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见证下,随机拆开板状消防建材包装,拆开包装数量应不少于进场包装总数量的50%;按照规范规定的抽(取)样数量要求,在已拆包装的板状消防建材中随机取样;在每块检测试样靠近中部位置用马克笔绘制一个15cm*15cm的线条框,在线条框内粘贴取样卡,通过微信小程序完成取样信息登记工作;施工单位在储存、运输检测试样过程中应确保防伪标识卡不变形、不破损、不松脱。
(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见证人员通过微信小程序,在每块检测试样的线条框内粘贴见证卡并完成见证信息确认工作;制作相关见证记录并签字确认,见证记录包含本条第(一)款带时间地点水印的连续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以光盘或U盘等介质保存并与纸质见证记录共同存放、归档及备查。
(三)检测单位收样前,应验证检测试样防伪标识,确认试样的真实性后收样;检测前在每块检测试样的防伪标识卡旁用马克笔写上检测编码,去除防伪标识卡,按照检验要求加工检测试样,同步录制前述编码、去卡、加工等带时间地点水印的连续影像资料,该影像资料保存周期同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保存周期一致;检测时应确保摄像设备能完整摄录检测试样的检测编码,并录制完整的检测过程影像资料;检测后按要求上传检测信息(检测曲线、检测结果等)至检测监管平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通过建材厂家调查、见证记录抽查、平行检验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板状消防建材见证取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质量责任;对于同时涉及燃烧性能、导热性能等指标的板状消防建材,要落实“三同”原则,即委托同一家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使用同一份检测试样、敦促检测单位在同一份报告上出具相关检测结果。
三、其他要求
(一)2025年12月19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板状消防建材检测试样均要应用防伪标识,无防伪标识的板状消防建材检测试样不作为见证检测试样;各检测单位要严格把关,对送检试样状况、标识、封志及见证人信息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收样并检测,不得接收符合性检查不通过等真实性存疑的检测试样。
(二)各区局应加强板状消防建材检测试样防伪标识应用的宣贯和指导,于12月12日前组织不少于1次业务培训;请各区局于11月21日前报送业务培训计划及联系人至我局消防科,我局将协调技术服务单位参与宣贯和培训工作。
(三)各区局要加强板状消防建材见证取样检验全过程监管,提升信用、信息监管手段,督促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依法查处施工单位以厂家定制试样冒充实际进场的板状消防建材送检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监理单位协同作案的违法行为,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7日
原文地址:http://fszj.foshan.gov.cn/zwgk/txgg/content/post_689789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