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价﹝2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6日
50号)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价规定的通知.pdf
原文地址:http://zjj.qinzhou.gov.cn/zfxxgk/fdzdgknr/wjtz/t1871470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