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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5 06:57:47 本文标签:建筑施工 企业信用 梧州市 印发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含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监理企业。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管理,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按本办法负责市本级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本办法负责辖区内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指标,结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由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两部分组成,遵循“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实施之日,实时更新。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企业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合计的基础分数为40分。

(一)良好行为是指施工、监理企业在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获得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的荣誉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采集录入,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负责对报送材料按属地进行初审确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终审确认。良好行为总加分不设上限。

(二)不良行为是指施工、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要求整改、处罚或通报批评等行为。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按属地录入。不良信用总扣分不设下限。

第七条 信用信息设定的有效期以附件评价标准为准(法律法规另外明确有效期的除外)。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评价,转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到梧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分值的具体运用方法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值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低于0分的,按0分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

第九条按本办法认定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在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的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条 企业和个人若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修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信用考核计分。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结果实时更新,通过“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公布。“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时对接,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的重要依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运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中,具体运用时间另行通知。非公开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活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梧州市各级住建部门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在评优评先、政策扶持、日常监管等环节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信用分80分以上的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1.优先推荐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2.优先给予政府政策优惠或政策扶持;

3.减少对项目的日常检查频次。

(二)信用分20分以下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1.原则上不得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2.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政策优惠或扶持对象;

3.在项目监督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梧建〔2022〕3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梧州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文件下载:

附件1-2: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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