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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4〕18号

发布日期:2026-01-05 10:07:51 本文标签: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决定书 山东 东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94B6E29B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

2023年12月30日,你单位承建的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四工区发生一起沟槽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未及时将停工指令传达到位,对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失察,未按要求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技术交底。你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17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1〕025446]9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9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4/11/19/art_242706_10343735.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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