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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关于落实《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5 16:22:58 本文标签:呼和浩特 房屋建筑 基础设施 指导 编制 

各旗县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市〔2024〕70号),切实改进我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行为,优化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意见》要求,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人成本影响履约的,招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二、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准备环节,对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作出的异常低价预警进行甄别,对确实存在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投标人线上发起质询,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线上进行回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合理性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或未提交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在经济标评审环节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按照《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依法否决其投标。

三、为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开展与项目诚信履约,各投标人须确保其报价均高于自身成本,不存在恶意低价竞争行为。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成本构成分析等证明材料;若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将承担被否决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后果。

四、各级住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指引(试行)》加强线索移交和查处,严厉打击评标专家不按评标办法评标、应否决未否决等行为,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zfcxjsj.huhhot.gov.cn/zwgk_91/tzgg/202510/t20251028_1944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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