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综示市监无主物处〔2025〕2号
2025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潇河产业园宏业路8号京东亚洲一号物流园存在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通过鉴定确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4项,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经我局查实,以上涉嫌侵权的物品为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转运过程中的商品,总计153箱,涉及6个运输单号,以上物品在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通过多方多次联系未果。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于2025年3月12日对以上所查扣的物品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s://zgq.shanxi.gov.cn)发布《无主物品公告》,且自公告发布三十日内仍未有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因此将所查扣的物品按照无主财物依法予以处理,但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核查,以上无主物品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以上无主物品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侵权商品。
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于2025年6月24日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s://zgq.shanxi.gov.cn/)依法发布公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物品处理告知书》(晋综示市监无主物处告〔2025〕2号),公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自公告之日起已过三十日,视为已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s://zgq.shanxi.gov.cn/)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上缴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原文地址:https://zgq.shanxi.gov.cn/zwgk/tzgg/202507/t20250725_992465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