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六号
《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于2024年8月28日经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附全文
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
(2024年8月28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筷公勺,是指用于分取菜点的筷子勺子及其它具备公用功能的分餐工具。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合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倡导在家庭合餐及其他非营利性合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或者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条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民族宗教、民政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使用公筷公勺的宣传引导。
第五条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