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1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共设六章三十七条,分别是总则、申报与确定、保护和修缮、管理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明确了立法依据和目的,明确了历史建筑确定的标准和法律依据等内容,并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进行了说明。
我市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多为中东铁路相关历史文化遗
存,主要分布在滨州铁路沿线地区,以俄式木屋、俄式砖房为主要建筑形式,现已公布历史建筑180处,总量在各盟市处于前列。该《条例》施行填补了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的空白,成为自治区首个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原文地址:http://zjj.hlbe.gov.cn/News/show/129636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