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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9 07:14:02 本文标签:进一步 新余 推进 既有 

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市场监管、 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 “上下楼难” 问题,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 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 步加大力度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赣建房〔2022〕 12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 装电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加装条件

为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接轨,对以单元为单位申请 加装电梯应当经单元全体业主同意提出申请的条款,调整为“经 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 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 签署协议”并满足其他有关条件的,街道( 乡镇)、社区可受理 加装电梯的申请,依规对加装电梯方案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区(管委会)政府应当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 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 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 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协商调解等工作。将自然资源、市 场监管、城市管理等市直有关部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监 管权限赋予县、区(管委会)辖区内相应职能部门,并配合街道 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展调解工作,做好政策解答和技术指导。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对已完成加装联验且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使用 登记的,继续实施每部 20 万元资金补助政策,市、县区(管委 会)财政各承担每部 10 万元,补助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各县、区(管委会)可制定差异化财政补助政策,对纳入特困 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及高龄、失能、残疾 老年家庭等进行精准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已房改的职工 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资金支持。对老旧小区改造中居民有加装电 梯意愿的,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大协商调解力 度,可适度提高补助资金用于加装电梯。

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 11 月底前制定业主既有住宅加 装电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并具体落实,市公 积金管理部门继续落实好《新余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 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提取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余公积金 委字 [2020]2 号)支持政策。

四、加强相关工作统筹

各县、区(管委会)政府应当将加装电梯工作纳入老旧小区 改造统筹,在老旧小区改造摸底和征求民意时,同步做好居民 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同等条件下鼓励将群众出资加梯意愿强烈 的住宅小区优先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于有加装电梯 意愿,但近期无法实施改造的楼栋,在施工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合理安排市政管线,预留电梯安装位 置,避免重复开挖。

五、简化加装工作流程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应当在本辖区行政服务中心住 建窗口加设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落实一次性告知,牵头 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开展加装电梯 联合会审工作,各职能部门能当场确认意见的,应当当场签署 审查意见,无法当场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向住 建窗口反馈书面意见。各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加装电梯服务专 窗接受业主咨询和开展调解。各县、区(管委会)辖区内相应职 能部门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 装电梯的审批、监管、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加快工程项目进度

各县、区(管委会)应全面梳理已开工但迟迟未建成交付的 加装电梯工程有关情况,督促实施主体和施工企业等明确时间 节点、稳步倒排工期、加快工程进度,在保障施工安全质量的 前提下尽可能缩短施工周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大 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县区,特别 是 “零加装”县区的督导力度,采取工作提示、通报、约谈、 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县区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实现新增审批、 新增开工、新增加装全覆盖。对存在因个别企业 “免费加装”模式与承建单位合同纠纷导致停工的问题,各县、区(管委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请属地政府专题研究,于 2022 年 12 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通过督促企业复工、协调业主自筹资 金收购或者国有企业收购等方式妥善解决,推进后续工程建设, 切实将这件惠民工程的 “最后一公里”落地落实。

七、规范档案资料管理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相关档案资料应由实施 主体移交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及电梯使用人存档,接收单 位应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照原政策文件实行。各县、区(管 委会)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本着便民、高效的原 则, 制定更细化、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新余市财政局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余市民政局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http://zjw.xinyu.gov.cn/zjw/gfxwj/2025-02/13/content_1d16b20d91c24b879ca98afa5ae7f1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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