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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建〔2014〕46号

发布日期:2026-01-09 16:54:01 本文标签:城乡建设 初步设计 重庆市 委员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建〔2014〕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初步设计审批是勘察设计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我委《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1〕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对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化环节,取消初步设计预审环节,节约资源,推行“白图”替代“蓝图”

取消初步设计预审环节,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申报时,由接件窗口对申报要件是否齐全进行审查,若要件齐全,应当场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初步设计直接进入正式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不再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重复进行审查。

为节约资源,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推行“白图”(即直接用白纸打印的设计图)替代“蓝图”(即用硫酸纸晒出的图)。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提交审批的全部图纸原则按A3尺寸打印白图并装订,初步设计说明文本和概算书按A4尺寸打印和装订,另提交3张1:500的总平面图蓝图以便存档。出图比例不作硬性规定,以图文清晰、可辨为准。所提交图纸的签章应当齐全,图签栏、说明文本和概算书扉页的设计人员签名须由本人手签。

二、充分领会初步设计审批的实质意义,强化程序性审查与专家技术审查

强化程序性审查,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时,首先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及技术人员是否已办理入渝备案登记,图签中勘察设计人员签名、初设审查会人员签到与我委网站公布的备案签名是否一致,图纸签章是否齐全,勘察设计收费是否明显低于国家指导价格,超限高层是否已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等进行核查。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存在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挂靠”设计、由他人代为签名、恶意低价竞争等行为的,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终止该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委。我委为方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社会单位核实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已在市城乡建委网站(网址:www.ccc.gov.cn)建立勘察设计诚信管理系统,以及本地企业和市外入渝企业(含勘察设计人员签名)数据库,随时提供查询服务。

坚持专家技术审查,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通过程序性审查以后,应根据工程技术特点,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审查。审查专家应按照回避制原则,在当地或我委勘察设计咨询专家库抽取。审查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应提前3天将初步设计文件(根据专家意见,电子文档或纸质件)送专家审阅。专家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对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现行《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优化建议。专家审查会上,专家组应当场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合理的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大中型工程可参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规定的20个工作日,小型工程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协办部门的统筹协调,当协办部门未按时发出协办意见时,应立即对其发出督办通知书,提醒超时默许,同时抄送建设单位,落实审批主体责任。

三、规范和严肃审批过程,建立专家审查意见限期回复和审查不通过书面退件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应重视并认真研究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对于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为“通过”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填写《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回复表》(附件1)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为“修改”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组织人员及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回复表》送专家签字认可,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专家签字的意见回复表及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资料。大中型、小型工程应分别在7个、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逾期未能完成的,审批结果为“不通过”。

对于审批结果为“不通过”的工程(含未通过程序性审查的工程、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为“修改”但逾期未回复的工程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审查意见书,并将全部申报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待建设单位完善后,重新提交审批申请。

四、加强工程勘察审查

为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的直接管理,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将勘察报告纳入审查范围,组织岩土技术专家对工程勘察范围、高边坡支护、外业见证、岩土参数取值、勘察报告编制质量等进行审查。岩土技术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和“不通过”的,视情况责成勘察单位进行重新勘察、补充勘察、重新进行土力学实验、修改完善勘察报告等工作。

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不再作为初步设计申报的要件材料,但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及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分别向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对于场地条件简单的中小型工程,若建设单位已提供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工程勘察可不纳入初步设计审查范围。

五、施工图应设专篇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回复

为督促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在施工图阶段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加强初步设计对施工图设计的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中设专篇分专业对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回复(经初步设计专家审查的勘察报告也应设专篇回复)(回复格式可参照附件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回复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进行记录(具体格式由我委会同市勘察设计协会制定)。

为确保初步设计专家意见全面、真实,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我委还将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网上直接沟通渠道,方便工作联系。

自2014年3月1日起,凡未认真研究并在施工图设专篇回复专家意见的工程,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市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要加强对本条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抽查,并将情况上报我委。

六、建立审查结果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初步设计审批的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对初步设计审查结果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要报本级政府及我委,同时可在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评价。通报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工程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和一般性条文的情况、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具体格式可参照附件2,也可自拟)。我委将对各区县通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纳入全市勘察设计诚信管理体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22日

附件: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回复表》

2.《××区(县)初步设计审查情况通报表(201×年第×季度)》

3. 《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回复表(施工图阶段)》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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