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3日
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存量房交易秩序,提升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即存量房)买卖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买卖双方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存量房的,应当通过政府建设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存量房交易系统”)办理房源核验、房源信息发布、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存量房网上交易业务。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规则、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并监督实施。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服务和监管工作,协调相关单位推动设立存量房交易政务服务窗口。
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信息化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交易业务监测、交易数据统计工作。
第二章 网上交易权限获取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后,经认证登录使用存量房交易系统。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签订并遵守《佛山市存量房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完成实名登记,经认证登录使用存量房交易系统。
第七条 个人使用存量房交易系统发布房源信息、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的,应当先完成实名认证手续。企业使用存量房交易系统的,以企业名义完成实名认证。
无法通过存量房交易系统自助完成实名认证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协助办理实名认证及有关网签手续。
第三章 房源核验和信息发布
第八条 卖方在存量房交易系统发布房源信息的,可以自行发布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卖方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一)查验信息及卖方真实意愿。核对卖方身份证件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卖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核对代理人身份证件和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二)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与卖方协商一致通过存量房交易系统生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查看确认合同内容后共同签名或盖章。
(三)实地核实房源状况。实地查看并拍摄房屋实际状况影像资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四)录入房源信息并通过房源核验。通过存量房交易系统录入房源信息并核验房屋最新的权属、自然状况,核对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与存量房交易系统中房屋登记信息的一致性。通过系统核验后取得房源核验二维码。
(五)发布房源信息。存量房交易系统自动发布通过房源核验的存量房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自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连同存量房交易系统的房源二维码一并发布。
第十条 房屋实际状况发生变化的,卖方或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房源信息。
房屋存在已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产权变化、被查封或其他限制交易情形的,由存量房交易系统动态监测并自动下架房源信息。
第十一条 卖方可以自行下架已发布的房源信息,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下架已发布的房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下架房源信息:
(一)与卖方协商一致变更经纪服务内容,影响房源发布的;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服务期限届满,相关委托事项终止的;
(三)与卖方协商一致解除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十二条 房源信息下架后房源二维码同步失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同步下架通过自有渠道发布的失效房源信息。
第四章 买卖合同网签和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存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一)核实买方身份信息及购房条件。核对买方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核实买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按要求查验并收取买方相关购房条件证明材料。买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核对代理人身份证件和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二)核实房屋最新状况。通过扫描有效房源二维码核实房屋最新的权属、自然状况。房屋设立抵押权、居住权或处于租赁状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清楚告知买方,由买方确认是否继续交易。房屋存在限制交易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清楚告知买卖双方并暂停交易。
(三)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与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通过存量房交易系统生成存量房买卖合同,查看确认合同内容后共同签名或盖章。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存量房交易系统自动核验房源二维码。未经房源核验的房屋,禁止通过存量房交易系统发起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流程。
(四)协助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助买卖双方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和房屋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自行交易存量房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一)核实信息及真实意愿。买卖双方应当查看交易对方身份证件原件核实身份信息,确认买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交易对方应当核对代理人身份证件和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核实房屋最新状况。卖方提供房屋取得的有效房源二维码,买方通过扫描房源二维码核实房屋最新权属、自然状况,核对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与存量房交易系统中房屋登记信息的一致性。买方可以实地查看房屋、查看卖方提供的影像资料详细了解房屋实际状况。房屋设立抵押权、居住权或处于租赁状态的,卖方应当清楚告知买方,由买方确认是否继续交易。房屋存在限制交易情形的,买卖双方应当暂停交易。
(三)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通过存量房交易系统生成存量房买卖合同,查看确认合同内容后共同签名或盖章。
(四)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买卖双方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通过存量房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买卖双方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状态、交易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等相关信息。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房屋交易信息归档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之间交易存量非住宅房屋的,可以直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也可以按自愿原则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第五章 合同变更和注销
第十七条 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由买卖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合同变更或注销手续。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存在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无效等终止交易情形的,由买卖任意一方持生效法律文书到房屋所在地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交易系统办理合同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注销手续的,已签订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同步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原路退回。
第六章 各方责任
第二十条 卖方应当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交易条件,不存在限制交易的情形。买方应当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双方应当对其提供房屋交易相关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卖双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产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房屋交易当事人利用存量房交易系统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以及交易过程中向买卖双方收取的资料,整理建档。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提供存量房交易经纪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隐瞒提供经纪居间、代理服务的事实,诱导买卖双方自行成交;
(三)通过自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未按要求进行房源核验,或未一并发布通过存量房交易系统核验后取得的房源二维码;
(四)未经卖方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委托服务期限届满、变更、解除或存在其他终止交易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与卖方的书面约定,变更或下架发布的房源信息;
(六)未经买卖双方同意,利用存量房交易系统签订、变更、注销存量房买卖合同;
(七)住房限购政策执行期间未履行对买方资格审查义务,或协助买方伪造购房资格材料;
(八)以不正当的方式收集、使用、处理或泄露买卖双方个人信息及房源信息;
(九)签订虚假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十)利用委托代理权限,违背交易当事人意愿,阻碍交易正常进行;
(十一)利用虚假房源信息、虚假合同、虚报房屋价格实施诈骗、偷逃税费、赚取差价等行为;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房地产管理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采取约谈、违规行为曝光、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等措施。同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5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政策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fszj.foshan.gov.cn/zwgk/zcwj/jsgc/content/post_687230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