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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23 22:55:23 本文标签:征求意见 梧州市 公开 开征 

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22年10月9日—2022年10月21日期间第一次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形成了新的《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4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指定邮箱。

在线提交:在梧州市政府门户网站调查征集专栏在线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774-3883652 ;工作邮箱:jgwjsk@126.com。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2日

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继承弘扬本市优秀历史文化,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引导、严格监督的原则,保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一)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协助。苍梧县、岑溪市、藤县、蒙山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历史建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二)部门职责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档案管理、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并组织本管理办法实施,文物主管部门协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日常巡查监督,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化旅游、教育、农业农村、工信、民族宗教、侨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第六条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承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保护修缮和抢险加固等工作。当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修缮和抢险加固专业能力,由政府组织保护工作时,保护责任人应予以配合。

保护责任人依法享有对历史建筑租赁、转让、托管及活化利用的权力。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涉及的专业向专家进行咨询,专家为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技术咨询意见。任何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或者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认定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地位或与重要历史事件、著名人物相关联;

(二)体现我市城市发展、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俗传统;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反映地域建筑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第九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对历史建筑普查、评估工作,并拟定申报名录。申报名录经专家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所有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意见后,形成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经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设置保护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十条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撤销的,按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自公布或登记之日起移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与历史建筑具有相同保护价值但未能征得建筑所有人同意的建筑,经专家论证,并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确认后,可直接认定为建议历史建筑,纳入建议历史建筑名录。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二条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

一类:整体保护,针对所有特征要素均保存完整的建筑。

二类:特征修复保护,针对平面布局、结构体系和建筑立面等特征要素保存较完整的建筑。

三类:特征保护,针对仅有建筑立面特征保存完整的建筑。

历史建筑申报名录、保护图则应明确历史建筑类别。

第十三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历史文化价值、特征要素、保护范围划定、保护管理要求、活化利用引导等。

第十四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基本信息及普查资料;

(二)建筑艺术特征与核心价值描述,历史沿革、相关联的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等资料;

(三)建筑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五)建筑现状测绘图纸、照片等资料;

(六)建筑在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七)与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保护责任人应及时将历史建筑修缮、改造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档案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维护包括日常检查,维护屋面,在防渗、防潮、防蛀和防漏方面进行整修补强,清除有害植物和生物,疏通管线,保证排水、消防系统的有效性,维护历史建筑及环境的整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进行监督巡查。

第十六条保护修缮包括清除历史建筑的不当添加物,规整歪闪、坍塌、错乱和修补损坏部分,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添配缺失部分,在对结构强度评估基础上,对建筑进行必要的结构加固。

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修缮前编制修缮方案,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历史建筑修缮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主体结构或特征要素出现断裂、垮塌、掉落等危险,保护责任人在组织抢险加固施工前,将险情及准备采用的抢险加固措施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历史建筑的抢险加固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迁移、拆除、损毁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导致历史建筑无法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应按程序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活化利用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开设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特色文化体验设施及展览馆、博物馆等。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为适应现代生产生活及活化利用,需要增加设备设施或进行改造、装修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保护要求。鼓励采取可识别、可逆的技术手段。当以上建设活动影响特征要素,改变建筑结构、外观或使用性质的,需报建设方案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保护责任人通过转让、租赁、合资、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开发利用历史建筑的,应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五章 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历史建筑修缮、改造应由具有相应经验的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第二十三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技术文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历史建筑审批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不能按照现行建筑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论证,按照保护优先原则,确定适宜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应当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或者奖励。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建议历史建筑名录内建筑可根据情况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历史建筑特征要素

是指历史建筑本体及环境中体现地方建筑特色、承载历史建筑价值的构成要素。梧州市历史建筑特征要素包括平面布局、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建筑室内、特色构件和环境要素六项。

关于《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再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力度,推动历史建筑有序合理利用,落实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高保护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继承和弘扬本市优秀历史文化,我局研究编制了《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三)国务院务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五)梧州市相关历史文化街区、骑楼城保护规划。

三、编写过程及意见征求情况

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及梧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编制工作启动以来,我局于编制前组织16个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需求进行座谈,收集了包含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权人和专业技术团队各方需求和意见,于2022年6月形成《管理办法》(初稿),在与相关部门讨论后,多次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讨论稿)。我局于2022年8月、12月和2023年3月,先后三次书面征求市各相关部门及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意见,实地调研苍梧县、岑溪市、藤县、蒙山县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于2022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多方意见和建议,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八个部分,一是总则,二是历史建筑的认定,三是历史建筑保护,四是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五是保障办法,六是附则。

(一)总则。该部分说明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原则,解释了历史建筑的定义,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界定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相关方(包括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保护责任人、专家及群众)的主体责任。

(二)认定。该部分说明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明确历史建筑申报、认定、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流程,说明建议历史建筑认定和保护办法。

(三)保护。该部分明确历史建筑按照其特征要素保存的完整性分类进行保护管理。提出了历史建筑图则、档案制度建设办法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历史建筑日常维护、保护修缮、抢险加固和异地保护的各项管理要求。

(四)活化利用。该部分提出了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中鼓励支持的功能类型,明确了历史建筑利用涉及增加设备设施、改造及装修的管理要求,同时提出保护责任人在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合作利用历史建筑时的要求。

(五)保障办法。该部分内容通过设计施工单位管理、技术保障、资金保障、法律责任五个分项,为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和利用管理提供相应支撑,确保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支持和实施。

(六)附则。说明建议历史建筑可参照《管理办法》执行,及《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文件下载:

《梧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docx
起草说明.docx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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