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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4 16:12:29 本文标签:人民政府 自贡市 保障性 印发 

《自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图片解读

《自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文字解读

自府规〔2025〕1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自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6日

自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建设、筹集、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划、年度建设筹集计划,分解下达目标任务;牵头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确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区(县)、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装修、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申购家庭成员户籍审核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购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审核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指导申报上级补助资金、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购家庭成员社保数据支持和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认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土地划拨;负责查验申购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落实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等进行限制,实施封闭管理。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制定和落实个人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

人行自贡市分行负责依法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自贡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市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配售及售后管理应当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建(购)的原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需求,统筹制定年度建设(收购)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分解下达,各区(县)政府根据年度建设(收购)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主要分为新建和收购存量房。

新建包括:

(一)划拨用地集中新建;

(二)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建设,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

(三)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收购存量房包括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房源。

第八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各类购房群体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购物等方面的需求,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须为“净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仅支付相应土地成本。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原出让的土地应当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条 新建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组建独立项目公司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配售。收购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主体应具备专业化运营能力,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以60—90平方米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加强成本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按现有资金筹措渠道负责建设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把好质量关。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实施项目建设,支持建设单位申请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封闭管理,专款专用,资金账户实行项目公司、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银行三方监管,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调用。

第十五条 列入本市建设计划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支持政策执行。

第三章 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无自有产权或人均住房面积较低的住房困难群体以及城市引进人才等群体。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购,不设收入、车辆等其他条件限定,主申请人应为自贡市城镇户籍或在自贡市稳定就业的城市引进人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购家庭在自贡主城区和两县县城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

(三)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已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按规定腾退,享受租金补贴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下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八条 保障标准:1人户可购买一套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房屋,2—3人户可购买一套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房屋,4人以上户可购买一套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下房屋。

第四章 保障对象储备库建设

第十九条 有购房意向且符合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购房书面申请,申购家庭应当如实填报并提交《自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表》、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婚姻情况(离异家庭应当提交离婚证明)、家庭成员不动产查询情况、在自贡缴纳社保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材料,城市引进人才需提供相关部门人才资格认定资料。申报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户籍、住房、婚姻、社保、人才资格、享受政策性住房等状况查验、公示家庭(个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购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市住房保障中心汇总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荣县、富顺县自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市、县保障对象储备库,取得申购资格。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购家庭可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报家庭可根据信息的变化情况,申请数据更新。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配售基准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的销售价在配售基准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20%。

建设单位(收购主体)测算拟定项目的配售基准价格,报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审批后执行(荣县、富顺县自行组织审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基准价格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价格的,应按程序提交调价申请,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一项目一配售方案”。项目配售前,由建设单位(收购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项目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配售方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个工作日内审定通过后实施(荣县、富顺县自行组织审定后实施)。配售方案应当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申请流程、配售对象、准入条件、房源信息、配售基准价格、配售方式、回购事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配售实行公告、报名、摇号、选房、复核、签约、交房等制度,具体流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制定。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购主体)设立或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主要承担项目使用管理、车位及配建商业运营具体事宜。运营机构受属地政府委托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及再配售工作,并负责回购资金的筹集。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家庭不得向第三人进行转让。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房屋性质栏记载“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共有人减少、法院判(裁)决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由所在地运营机构进行回购或封闭流转等。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机构回购:

(一)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处置该套住房的;

(二)继承人申请回购;

(三)购房人再购买其他住房应退回保障性住房的;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条 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三十一条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原购房价格利息-房屋折旧费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的原则进行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回购时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回购后的房源仍作为保障性住房进行再配售,回购后再次配售的价格应结合回购成本、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转让、赠与保障性住房;

(二)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无故闲置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

(四)破坏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五)设立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设立居住权;

(六)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收购主体)依法依规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长期未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可以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出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收购主体)、运营机构等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运营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实际情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配售运营等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针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各环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区(县)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属地实际,可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地址:http://www.zg.gov.cn/web/scxzfbzj/dep_tzgg/-/articles/206806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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