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主项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特别程序名称 | 特别程序依据 | 特别程序适用条件 | 特别程序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备 注 |
| 1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评估评审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15 |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 | 评估评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 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 | 15 |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评估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号)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15 | |
| 4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检测、鉴定、听证和专家评审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审查过程中,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其他重要涉密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属单位以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安全保密前提下,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检测、鉴定、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 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时间根据国家安全机关书面告知时限为准。听证:在安全保密前提下,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具体完成时间以国家安全机关书面告知时限为准。 | |
| 5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受理公示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部令 第4号)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二)公众参与说明;(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部令 第14号)第八条:生态环境部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 技术评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部令 第14号)第十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期限。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十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 | ||||
| 批前公示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部令 第4号)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二)建设单位名称;(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 6 |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专家评议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 | 10 | |
| 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专家评审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第八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的特殊建设工程 |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 20 | |
| 8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技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五、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条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视情简化程序,减少环节,优质高效地开展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作。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应当进行技术审查的项目。 | 30 | |
| 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技术评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水利部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 应当进行技术评审的项目 | 30 | |
| 10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技术审查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34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 应当进行技术审查的项目。 | 30 | |
| 1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专家评审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第 23 号令)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或技术评审的项目。 | 40 | |
| 1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行政许可 | 考古调查、勘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的项目 | 45 | |
| 13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行政许可 | 现场查验(林地、草原)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2014年4月修改)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查验工作。当地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查验报告及时报送负责审核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基本情况;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面积、类型、等级和相关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和承包经营权者数量和补偿情况;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内草原和未批先建等情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10 | |
| 1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批前公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实施公开公示时间为:(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批前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七日;(二)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布时间自批后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为止。 | 需要办理该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 | 不少于7个工作日。 | |
| 15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中介机构 | 专家审查 | 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根据国务院令第687号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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