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 以案释法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5-12-27 03:08:25 本文标签:以案释法 领域 安全 生产 法案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

以案释法案例(二)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住建领域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件主办人:陆学周(执法证号:24050799002);

车春艳(执法证号:24050799348)

报送人及联系方式:19985078917

二、案例正文

【案件标题】

姚洪华拖运渣土涉嫌车辆未采取封闭措施

【案情简要】

2024年1月24日,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接到线索称,野马川乌木村有渣土运输车辆未封闭运输,立即与当事人姚洪华取得联系,并达到现场取证。当事人驾驶渣土运输车(贵F29992)从污水处理厂拖运渣土至红狮水泥厂进行处理,在运输期间未严格落实密闭措施防止渣土遗撒的行为事实存在。但在实地核查运输路线时,发现尚未造成渣土遗撒污染道路后果,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姚洪华进行整改,随即采取封闭措施。

【办理结果】

拖运渣土涉嫌车辆未采取封闭措施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姚洪华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渣土遗撒污染道路后果,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赫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姚洪华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评析】

(一)行政主体过程评析。本案件办理中,执法主体适当、办案程序严格落实全过程记录,基本事实认定清晰、适用法律依据引用准确,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及违法程度,依法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相关规定,合法、合理、合情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切实发挥法律法规的指引和教育作用。

(二)案件违法事实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之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施工工地车辆,在运输渣土、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时,都应该严格落实,遵纪守法,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广泛宣传法律法规,通过普法强化运输主体的法律意识,加强防范意识,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为我市打好蓝天保卫战贡献一份力量。

 

原文地址:https://www.bijie.gov.cn/bm/bjszfcxjsj/zwgk/zhzf/202412/t20241203_86175128.html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