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进一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巴府办规〔2024〕6号)(以下简称《措施》)有关精神,为做好建筑业政策奖补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奖补审核认定
(一)《措施》第一条“发展总部经济”中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巴中奖补审核认定:
1.企业迁入巴中的时间应在2024年7月30日之后,迁入时间以营业执照取得时间为准。
2.企业迁入后应及时统计入库并按规定申报建筑业总产值以及依法纳税1年以上,以此证明企业正常开展营业活动。企业统计入库情况、依法纳税情况(或企业提供的税票)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二)《措施》第二条“培育骨干企业”中建筑业总产值贡献奖补审核认定:
企业当年建筑业总产值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三)《措施》第二条“培育骨干企业”中资质晋升类奖补审核认定:
企业晋升资质以当年取得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为准,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四)《措施》第二条“培育骨干企业”中创优夺杯奖补审核认定:
1.企业创优夺杯以当年取得的获奖通报文件或证书等资料为准,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符合奖补的项目不区分所在地域,奖补资金均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承担。
(五)《措施》第四条“支持对外拓展”中市外建筑业产值贡献奖补审核认定:
企业市外建筑业产值分为市外省内建筑业产值(在我省其他市州承揽工程项目产生的年度产值)、外省建筑业产值两部分组成,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计量清单、税票等资料以及产值申报核准数据认定为准。
(六)《措施》第六条“做强建筑劳务”中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补审核认定:
企业在行业技能竞赛获奖以当年取得的获奖通报文件或证书等资料为准,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七)《措施》第七条“加强人才培养”中专业人才技能提升补贴奖补审核认定:
1.企业专业人才注册期满三年是以年度申报开始之日计算,如2024年度奖补申报日期自2025年1月1日起,则专业人才注册我市企业的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取得并注册多项资格证书或职称的,不累加享受当年奖补。
2.资金奖补审核以企业为单位,汇总本企业人员注册、社保缴纳等信息统一申报,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八)《措施》第七条“加强人才培养”中管理人才技能提升补贴奖补审核认定:
企业管理人才获得的省级及以上“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以当年取得的获奖通报文件或证书等资料为准,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政策奖补资金来源
《措施》奖补条款涉及的奖补资金均由企业向其注册地申报和兑现。《措施》奖补资金从市、县(区)级财政分别设立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财政资金划拨,其中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开区的奖补资金,由市级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50%的补助,其余县(区)的奖补资金由县(区)全额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时间
《措施》政策奖补实行企业年度申报制,企业应于次年1月1日至31日,将申报资料报送至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视为自行放弃,不予受理申请,不再享受奖补资金。
(二)实施程序
申报截止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汇总并初核申请资料,报请辖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对申报政策奖补企业进行审核,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并在次年3月前及时兑现到位。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开区奖补资金由各区全额兑现到位后,涉及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部分,由各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及时予以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坚持快捷方便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奖补资金申请表格,明确申报所需资料。对申报资料缺失、不全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所缺资料。原则上需核实的工商注册、社保缴纳、职称证书、资质证书等资料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行业管理平台查询核对,无需企业提供。
(二)申报《措施》政策奖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统计入库、依法纳税。凡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措施》与我市其他奖补政策以及实行期间的《巴中市支持建筑业发展九条措施》(巴府办规〔2022〕6号)产生的同类奖补金额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
(四)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将通报各地资金兑现情况并予以相应评价等级,各地要积极审核兑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补资金。同时,为便于企业咨询和反映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畅通奖补资金咨询以及审核不及时、兑现不到位情况反映渠道(政策奖补咨询、举报电话:0827-5268753;邮箱:315327138@qq.com)。
(五)本通知由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