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是实施租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租赁补贴有关工作。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变动、退出、信访等具体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租赁补贴对象的确定,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机构三级审核和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公示制度。
二、租赁补贴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包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农民工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包括享受专项救助的城市低保边缘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
庭(含13平方米,下同)。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申请家庭为1人的,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市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住房,毕业不满5年的新就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四)农民工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无房家庭。申请家庭为1人的,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对有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在其家庭实际收入中扣除30%。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
租赁补贴申请人必须是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如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无监护人代理的,可由社区工作人员代理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审核表和授权查询书。申请人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领取并填写《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和《家庭收入和住房等状况授权查询书》。
2.身份证明。丹东市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丹东市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证明。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工作、收入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4)低收入家庭出具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
(5)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收入状况承诺书》。
(6)新就业职工在提交相关工作、收入证明同时,还需提供毕业证书。
5.住房状况证明。有住房家庭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契约等;无住房家庭提交《无住房承诺书》。
证明材料须提交原件,证件、证书或合同等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审核表和承诺书,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程序
1.初审。各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负责受理租赁补贴申请,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初审合格的统一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
2.复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及时退给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3.核准。区住房保障机构接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委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根据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符合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退给复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4.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各区核准的申请人明细,统一在丹东房产交易网和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受实名举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登记为租赁补贴对象。
四、租赁补贴发放
经区住房保障机构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象,需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自补贴对象在市场上完成房屋租赁,并在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后的下个月起开始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全市的租赁补贴明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银行将租赁补贴按时发放给补贴对象。
各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统一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象,按本办法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五、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低收入家庭月租赁补贴额=(人均补贴面积×家庭补贴人口数-现有住房面积)×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70%。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月租赁补贴额=(人均补贴面积×家庭补贴人口数-现有住房面积)×市场平均租金标准×30%。
(二)人均补贴面积,现阶段为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三)家庭补贴人口数,根据家庭实际人口计算。1人口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口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口家庭按3.5人计算;4人口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计算。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家庭实际人口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四)现有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契约的,按购房合同、回迁安置协议或其他相关材料的记载计算住房建筑面积。有多处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
(五)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现阶段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元计算。以后年度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如有变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部门将适时调整公布。
六、住房状况认定
(一)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名下有私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视为有房。
(二)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有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契约住房的,视为有房。
(三)申请人家庭单独居住在父母(子女)名下住房的,视为有房。
(四)原住房拆迁时已获得货币补偿的,视为有房;取得补偿款后在外租赁住房时间超过5年家庭,可以纳入租赁补贴保障。
七、退出管理
租赁补贴对象在享受补贴期间,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申请登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报告。补贴对象由低收入家庭转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由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转为低收入家庭的,区民政部门按照区住房保障机构所需,及时提供低保、低保边缘户信息。补贴对象因家庭状况变化需要调整补贴标准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与其解除原补贴合同,按新补贴标准重新签订补贴合同,并按新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补贴对象因家庭状况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与其终止补贴合同,停发补贴。原已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在按规定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后,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建立租赁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补贴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补贴对象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停发补贴,区住房保障机构收回其违规领取的补贴。对弄虚作假的补贴对象,自停发补贴之月起5年内,住房保障机构不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市住建局问询电话:0415-5836019
振兴区问询电话:0415-2027303
元宝区问询电话:0415-2167262
振安区问询电话:0415-2892175
高新区问询电话:0415-2596551
东港市问询电话:0415-7135616
凤城市问询电话:0415-8129428
宽甸县问询电话:0415-5836019
原文地址:https://zjw.dandong.gov.cn/html/DDZJJ/202511/017630975897979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