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燃气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对燃气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株洲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24年第三季度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望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株洲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株洲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燃气管道损坏隐患事件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当事人汪XX在芦淞区家润多楼上进行装修施工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导致燃气管道损坏,造成了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汪XX行政处罚伍仟元整。
案例二:非法储存、倒灌液化石油气隐患事件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8日,株洲市住建局接市民举报,反映有人在荷塘区月塘街道学院社区某住房内非法储存、倒灌液化石油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株洲市住建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核实,罐装燃气送气工谢某在无任何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在租用住房内非法储存、倒灌液化石油气。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株洲市公安荷塘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非法储存的液化气罐予以暂扣。
原文地址:http://zjj.zhuzhou.gov.cn//c13825/20241122/i228241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