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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5-12-31 06:54:47 本文标签:宜宾市 第二批 问题 收益 共收 

为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切实解决物业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击物业服务履约失信、违规侵占公共收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好物业市场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现通报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侵占架空层怎么办?

2025年5月,筠连县住建局接到举报称某小区A建设单位涉嫌擅自处分小区共用部位。

经核查,A建设单位存在两种行为,一是直接占用架空层等共用部位作为员工宿舍,二是通过与业委会个别成员签订协议后与5名业主签订长期租赁协议出租架空层。A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共用部位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筠连县住建局对A建设单位作出罚款10.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该违法行为。

同时,筠连县住建局协调新一任业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判处A建设单位与原业委会成员签订的协议无效、追回A建设单位出租的5处架空层及租金等合法权益。

案例二:公共收益支出大于收入怎么办?

2025年4月,南溪区住建局在开展物业小区全覆盖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小区有净水设备(售水机)场地出租收益,却无收支明细。

经核查,该小区公共收益为5100元,公共收益管理成本为10800元(用于支付员工的场地维护和看守服务费),公共收益尚不足以覆盖管理成本。B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下,挪用、侵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导致公共收益为负数,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南溪区住建局对B物业公司处以罚款3570元的行政处罚。B物业公司已将所得收益5100元退还到小区公共收益账户,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

案例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怎么办?

2025年5月,南溪区住建局在检查某小区的公共收益时发现,C物业公司未通过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擅自将小区一间65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一家公司作为办公室,出租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C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南溪区住建局对C物业公司处以罚款46000元的行政处罚。C物业公司已将出租收益33000元全部存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

案例四: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怎么办?

2025年4月,珙县住建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当场做出警告并责令整改。2025年5月复查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时仍无人值班,珙县住建局将相关线索移交给县消防救援大队。D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珙县消防救援大队对D物业公司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擅自使用公共收益怎么办?

2025年8月,翠屏区住建局在检查中发现,服务某小区的E物业公司存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行为。

经核查,E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公共收益支付2025年“三八”国际妇女节、端午节、“六一”儿童节活动费用合计12779.97元。E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翠屏区住建局对E物业公司作出罚款12779.97元的行政处罚。同时,E物业公司已于2025年9月将擅自使用的12779.97元退还到小区公共收益账户。

 

原文地址:http://jsj.yibin.gov.cn/gzdt_4318/202509/t20250929_2154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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