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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襄阳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3 16:25:19 本文标签:工程造价 进一步 规范 襄阳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执业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委托方应遵循公开透明、择优选择原则,根据项目特性和投资规模,对咨询企业的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和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据此选定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的咨询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方应将省、市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优先选用信用评价等级良好及以上的咨询企业。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委托方应与咨询企业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订立。双方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周期、工作深度、质量标准及技术人员配置等条款,合理约定服务酬金,不宜将工程预算或结算的审减(核增)额作为主要计费依据。服务费用可参考《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鄂建文〔2023〕33号)执行。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履约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自项目估算、概算、招标采购、预算、施工实施到竣工结算的全生命周期造价咨询服务。通过建立贯穿投资决策至建设实施的全流程管控体系,形成全方位的闭合管理,实现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

二、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见附件)。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更新。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咨询服务须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与业务规模、专业要求相匹配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数量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地企业及外地企业分支机构常驻本市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少于3人,分支机构常驻人员需提供总公司派驻授权书及社保缴纳证明。

(六)外地进襄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和“湖北信用住建”完成信息登记备案。企业及执业人员发生不良行为的,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计价政策和标准规范,恪守法律法规。成果文件须落实三级复核制度,加盖企业公章,编制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对各自完成的工作内容签章确认,承担终生质量责任。

(八)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全过程工程造价服务业务,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委托合同签订后,驻场工程师须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变更人员应不低于响应文件中承诺人员的资格条件。

(九)主管部门依法归集、共享及公开企业登记信息。企业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十)逐步推行造价成果文件统一编码应用,强化造价成果文件的规范管理,按照“一企业、一项目、一工程、一阶段、一赋码”的要求,规范全过程各阶段造价成果文件数据。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可查阅、可追溯的数字造价成果文件闭环管理。实现合同网签、联合竣工验收等环节及市场侧的造价成果数据全面归集。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扣除信用分、行政处罚等处理:

1.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完成项目咨询服务需要投入的人力、管理等合理成本,且无法提供正当说明;

2.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在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投诉或者举报后,经查证违规情况属实的;

4.不配合接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存在故意延误、阻挠、谎报、瞒报相关业绩和检查资料的;

5.分支机构以总公司名义承揽业务,但本地无注册造价工程师常驻履职;

6.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7.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8.因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出现工程量计算偏差、清单编制不规范(多列项、错漏项)、费用计取错误等情况,导致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偏差超过国家、省标准允许范围,或造成委托人实际损失;

9.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扣除信用分、行政处罚等处理:

1.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2.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5.因造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出现工程量计算偏差、清单编制不规范(多列项、错漏项)、费用计取错误等情况,导致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偏差超过国家、省标准允许范围,或造成委托人实际损失;

6.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默许他人在成果文件上代签名;

7.将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由企业保管、使用;

8.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9.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加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

(十三)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对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施执业质量动态监管及信用档案全覆盖。重点检查成果文件质量、合同履约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情况,检查结果全市公示并纳入信用记录。实行信用分级管理,连续两年信用良好的企业降低抽查频次;存在不良记录或投诉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并实施季度重点监管;涉及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开展全过程定向跟踪检查。

四、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十四)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完善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对恶意低价、扰乱市场行为的约束和监管,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探索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不履行自律承诺的企业及相关项目,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环境。

附件:襄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2025年8月16日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zc/qtzdgkwj/wjtz/202508/t20250818_38609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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